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查看详情 >>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太原市商品砼供应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上诉人已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对所欠款项均无异议,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查看详情 >>
原审被告人马某、郭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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